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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建議一名人士參選本公司董事的程序

股東建議一名人士參選本公司董事的程序


1 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1.1

股東建議一名人士參選創興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的有關規定通常受本公司公司章程第111113條監管。

1.2

公司章程第111及113條摘要如下:

111
「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選舉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作為新增董事。以此方式委任的董事應根據章程第108條輪值退任。」

113/span>條
「除退任董事外,任何未經董事會推薦的人士均無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獲選為董事,除非股東已向總辦事處或註冊辦事處提交書面通知擬於會上建議該名人士參加選舉,而該名人士亦以書面通知其願意參與選舉。根據該章程條款要求提交通知的期間應不早於為選舉而舉行的股東大會的通知發出日期開始,並不遲於該股東大會日期前七日結束,向本公司發出通知的期間最短不少於七日。」


2 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的要求
1.2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70及113.74條,本公司須 :

  • 於接到股東建議一名人士於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的通知後(而本公司乃於發出股東大會通告之後接獲該通知),根據上市規則第2.07C條刊發公佈或發佈補充通函;

  • 公佈或補充通函中應包括規則第13.15(2)條所要求的有關擬參選董事的該名人士的詳情;及

  • 評估是否有必要延長選舉會議 ,以給予股東至少十個營業日時間以考慮公佈及補充通函所披露的有關資料。


3 股東建議一名人士參選本公司董事的程序
3.1

倘若本公司股東(「股東」)意欲建議一名人士(「候選人」)於股東大會上參選本公司董事,股東應向本公司總辦事處(地址為50 Kallang Avenue #05-01/02 Singapore 339505,收件人應為董事會及公司秘書)發出書面通知(「通知」)。

3.2

通知必須(i)包括上市規則第13.51(2)條索要求提供的候選人的個人資料;及(ii)由股東及候選人簽署,表明其參選意願及同意公開其個人資料。

3.3 提交通知的期間應開始於為選舉而舉行的股東大會的通知發出日期,並不遲於該股東大會日期前七日結束。在任何情況下,發出通知的期間應不少於七日。
3.4

為使股東有足夠時間接收及考慮候選人參選本公司董事的建議,敬請股東儘早提交通知。


註:本文中英文版本如有衝突,概以英文版本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