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關系
股東建議一名人士參選本公司董事的程序
股東建議一名人士參選本公司董事的程序
1 | 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
1.1 | 股東建議一名人士參選創興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的有關規定通常受本公司公司章程第111及113條監管。 |
1.2 | 公司章程第111及113條摘要如下: 第111條 第113/span>條 |
2 | 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的要求 |
1.2 |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70及113.74條,本公司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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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東建議一名人士參選本公司董事的程序 |
3.1 | 倘若本公司股東(「股東」)意欲建議一名人士(「候選人」)於股東大會上參選本公司董事,股東應向本公司總辦事處(地址為50 Kallang Avenue #05-01/02 Singapore 339505,收件人應為董事會及公司秘書)發出書面通知(「通知」)。 |
3.2 | 通知必須(i)包括上市規則第13.51(2)條索要求提供的候選人的個人資料;及(ii)由股東及候選人簽署,表明其參選意願及同意公開其個人資料。 |
3.3 | 提交通知的期間應開始於為選舉而舉行的股東大會的通知發出日期,並不遲於該股東大會日期前七日結束。在任何情況下,發出通知的期間應不少於七日。 |
3.4 | 為使股東有足夠時間接收及考慮候選人參選本公司董事的建議,敬請股東儘早提交通知。 |
註:本文中英文版本如有衝突,概以英文版本爲準。